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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

2000-05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8年6月10日,廖上海因业务需要向王海川借款12500元,并立有借据一张。为便于保存借款依据,王海川把借据复印了一份,后借据原件遗失。借款逾期后,廖不还款,且拒不承认欠款事实,王海川只好凭借据复印件把廖上海告上法庭。在法庭上,王海川因借据原件已经遗失,也不知在何处遗失,借款时也无第三人在场,没有其他材料可以证明。最后,法庭以原告证据不足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,书证应当提交原件,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等。作为定案证据的复印件是有条件的,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,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,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,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,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本案中,原告王海川提供法庭的唯一证据是借据的复印件,他提供不出借款原件或原件的线索,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,而廖上海又拒不承认欠款事实,因此,这一借据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根据的。原告败诉令人同情,但同时给人启示:不是提供了证据就能打赢官司,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,才能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(《百姓信报》5.12石稚刘汉文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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